聚焦灵活用工朋友小时工了解一下
5·1劳动节法律课堂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
成为了全日制用工的一种有效补充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
和自由就业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缓解就业压力
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方便劳动者自由灵活选择时间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用那么到底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其有哪些区别于
全日制用工的特殊之处呢?今天
北京一中院民六庭吴博文法官
从一起案例入手
与大家谈谈
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高某于2017年入职某培训机构担任音乐老师,高某与该培训机构双方口头约定按课时计薪,2018年该机构因业务调整而终止了高某的用工。后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双方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平均每日授课时长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从而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判断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工作时间的长短。传统的全日制用工一般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薪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工作形式。那么,除了工作时长外
非全日制用工还有哪些特殊之处呢?
基于审判实践
我们总结出了以下几点劳动合同的订立方面
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故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合同订立形式未作出特殊的规定。
试用期约定方面
全日制用工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外,都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0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方面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全日制用工中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的周期要比全日制用工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劳动关系的解除方面
在全日制用工中,任一方解除劳动关系,都需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即使是合法解除,在很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能也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而不需要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此外,在非全日制实际用工过程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要做好工作时间、薪酬发放的管理和记录,劳动者要树立证据意识,如果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或工作超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从预防纠纷的角度,双方也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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